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三號
上 訴 人 羅吳愛珠
被 上訴 人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 家 傳
被 上訴 人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南華營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 文 豪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台
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五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見:本院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判例)。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就原判決所論斷者,具體說明其有何違背法令條款情事,依首揭說明,自難謂其上訴為合法。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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