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浚崧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
九月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臺北
簡易庭第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明發
書記官 陳莉庭
通 譯 陳秋玉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駕駛車牌號碼CL-0977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 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三時許,行經臺北市新生高架橋下北安 匝道,因未依規定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之過失,碰撞原告所承 保為訴外人宇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由訴外人蘇清和駕駛 之3797-DL號自用小客車,致該車受損送修,嗣原告依保險 契約賠付被保險人修理費新臺幣(下同)十九萬七千一百九 十六元,此項損害係被告駕駛過失所致,被告自應負賠償之 責。原告已為保險理賠,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得代位 向被告請求賠償。惟經原告催討,被告迄不給付,為此提起 本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十九萬七千一百九十六元,並 加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情。被告則辯稱其 僅撞損3797-DL號自用小客車之後保險桿,原告請求賠償之 金額過鉅等語。
二、查原告主張其所承保車輛遭被告駕車過失撞損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行車執照、駕駛執照、車損照片、估價 單、統一發票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復經本院向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閱本件車禍肇事資料核閱屬實
,堪信為真實。至於原告所主張之車輛修復費用,固為被告 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惟觀諸3797-DL號自用小客車受損 情形,雖外觀僅呈現後保險桿破裂現象,但依該破裂情形足 認車禍發生當時之撞擊力量並非輕微,則此撞擊力道當非僅 損及後保險桿之外觀,再核之原告所提估價單記載維修項目 ,與後保險桿受損連帶引起之局部損壞,並無不符,堪認原 告所主張之車輛受損情形與維修金額,應非虛妄。被告以前 詞置辯,尚不影響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三、按汽車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 損害;又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 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 ,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民法第一百九十 一條之二前段及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訴請被告給付維修費及遲延利息,尚 無不合。惟原告承保之系爭受損車輛為九十年五月出廠,有 其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稽,其所支出之零件換修費用十五萬 七千四百五十元,業據原告陳明在卷且為被告所不爭,自應 扣除自出廠至受損時按其使用年限計算之折舊,始為必要之 回復原狀費用。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五條第 八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 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 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之方法計 算。再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 之規定,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 舊千分之三六九。據此計算原告車輛修理材料費用扣除折舊 後餘額為三萬四千六百九十一元(計算式如附表),即較原 告請求之金額減少十二萬二千七百五十九元(000000-00000 =122759)。則原告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為七萬四 千四百三十七元(000000-000000=74437) 。末按因回復原 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應付利息 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 分之五,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七萬四千四百三十七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 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 項第三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莉庭附表:修車費扣除折舊之餘額計算式
①第一年折舊額:157450×0.369=58099 ②第二年折舊額:(000000 -00000) ×0.369=36661 (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
③第三年折舊額:(000000-00000-00000)×0.369=23133 ④第四年(九十三年六月至同年九月)折舊額:(000000-000 00-00000-00003)×0.369 ×4/12 =4866 扣除折舊後餘額為157450-(58099+36661+23133+4866)=34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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