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5年度,29772號
TPEV,95,北簡,29772,2006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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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陸仟肆佰元,及自如附表所
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陸仟肆
佰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與訴外人陳金盛陳漢雲共同簽發如
附表所示本票16紙,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聲請本院依督
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陳金盛陳漢雲於支付命令送達後未
聲明異議,已告確定,惟被告仍未清償,為此,依票據關係
起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56,000
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其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6紙,屆期提示未獲付款
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為證,堪信為真正。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
名時,應連帶負責。發票人應照票據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又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付款人於承兌後
應負付款之責。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
自到期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5條、第121條、第52條第1項及
第97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惟本票之發票年、月、日
係屬本票應認載之事項之一,又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
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此觀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及
第11條第1項規定自明。經查:如附表編號之本票未記載
完整之發票日期,已經原告於起訴狀陳明,且有該紙本票可
參,依諸上開規定,該紙本票應屬無效,從而,原告依票據
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1至所示票款計1,63
6,400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
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
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但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熊掌山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款地│發票日│到期日│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
│ │ │ │ │ │(新臺幣)│日 │
├──┼─────┼───┼───┼───┼─────┼────┤
│1 │被告 │未載 │⒏⒎│⒍⒛│123,600元 │⒍ │
│ │陳金盛 │ │ │ │ │ │
│ │陳漢雲 │ │ │ │ │ │
├──┼─────┼───┼───┼───┼─────┼────┤
│2 │同上 │未載 │⒏⒎│⒎⒛│121,600元 │⒎ │
├──┼─────┼───┼───┼───┼─────┼────┤
│3 │同上 │未載 │⒏⒎│⒐⒛│117,600元 │⒐ │
├──┼─────┼───┼───┼───┼─────┼────┤
│4 │同上 │未載 │⒏⒎│⒑⒛│115,600元 │⒑ │
├──┼─────┼───┼───┼───┼─────┼────┤
│5 │同上 │未載 │⒏⒎│⒒⒛│113,600元 │⒒ │
├──┼─────┼───┼───┼───┼─────┼────┤
│6 │同上 │未載 │⒏⒎│⒓⒛│111,600元 │⒓ │
├──┼─────┼───┼───┼───┼─────┼────┤
│7 │同上 │未載 │⒏⒎│⒈⒛│109,600元 │⒈ │
├──┼─────┼───┼───┼───┼─────┼────┤
│8 │同上 │未載 │⒏⒎│⒉⒛│107,600元 │⒉ │
├──┼─────┼───┼───┼───┼─────┼────┤
│9 │同上 │未載 │⒏⒎│⒊⒛│105,600元 │⒊ │
├──┼─────┼───┼───┼───┼─────┼────┤
│ │同上 │未載 │⒏⒎│⒋⒛│103,600元 │⒋ │
├──┼─────┼───┼───┼───┼─────┼────┤
│ │同上 │未載 │⒏⒎│⒌⒛│81,600元 │⒌ │
├──┼─────┼───┼───┼───┼─────┼────┤
│ │同上 │未載 │⒑⒛│⒒⒛│165,200元 │⒒ │
├──┼─────┼───┼───┼───┼─────┼────┤
│ │同上 │未載 │⒌⒛│⒍⒛│165,200元 │⒍ │
├──┼─────┼───┼───┼───┼─────┼────┤
│ │同上 │未載 │⒉⒛│⒉│47,200元 │⒊⒈ │
├──┼─────┼───┼───┼───┼─────┼────┤
│ │同上 │未載 │⒊│⒋⒛│47,200元 │⒋ │
├──┼─────┼───┼───┼───┼─────┼────┤
│ │同上 │未載 │⒏ │⒏⒛│119,600元 │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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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