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5年度,1222號
TCEV,95,中補,1222,2006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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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222號
原   告 言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3,109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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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言睿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