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5年度,1200號
TCEV,95,中補,1200,2006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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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200號
原   告 蕭東村即東昇土木包工業
原告與被告玉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陸萬壹
仟玖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零柒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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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