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200號
原 告 蕭東村即東昇土木包工業
原告與被告玉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陸萬壹
仟玖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零柒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