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152號
原 告 杏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之4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先進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36,171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6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一份及提出被告先進基因股份有
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