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黃希賢即中美獸醫院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下同)93年3月31 日委任被 告處理母犬「妮可」之子宮切除結紮手術。詎被告竟於手術 過程中在母犬「妮可」之腹腔內遺有不能吸收之絹線多處, 造成犬隻胃腸道、膀胱嚴重黏連,致無法進食及排便。為此 ,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為母犬「妮可」所支出之醫藥費用及將 來復健所需一切費用。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 同)100,000元。被告則以:原告應舉證證明95年1月20日經 國立中興大學獸醫學院附設獸醫教學醫院診斷患有腹膜與膀 胱和多處腸道黏連之母犬,與93年3月31 日在被告醫院進行 子宮切除結紮手術者為同一。又其自開業以來均不曾使用過 任何絹線,再者,子宮切除術,只是將兩側卵巢與子宮角切 除之一般結育手術,除在兩側卵巢上方之卵巢動靜脈及子宮 體留有結紮線頭外,腹腔內絕無任何縫線,更不會造成腸胃 、膀胱等處之沾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二、原告主張其所有之母犬「妮可」於93年3月31 日在被告醫院 進行子宮切除術,嗣於95年1月20 日經國立中興大學獸醫學 院附設獸醫教學醫院診斷患有腹膜與膀胱和多處腸道黏連等 情,業據其提出國立中興大學獸醫學院附設獸醫教學醫院95 年1月24日診斷證明書、照片為證(見卷宗① 起訴狀所附證 物)。而被告確實在93年3月31 日有進行犬隻之卵巢子宮切 除手術,亦有其所提就診紀錄表在卷為憑(見卷宗②95年 8 月9日書狀)。又被告於92年12月5日開立與原告之寵物保健 預防證明手冊,記載原告所有犬隻名為「nico」,母犬,品 種「mixed」,毛色「黃」(見卷宗①95年6月15日言詞辯論 期日被告庭呈證物),均與國立中興大學獸醫學院附設獸醫 教學醫院病歷表記載:畜種「土狗」、性別「女」、毛狀「 黃」、畜名「妮可」等特徵相符(見卷宗①95年6月29日國 立中興大學獸醫學院檢送本院之病例表)。綜上,足認原告 主張95年1月20 日經國立中興大學獸醫學院附設獸醫教學醫
院診斷患有腹膜與膀胱和多處腸道黏連之母犬,與93年3 月 31日在被告醫院進行子宮切除結紮手術者為同一犬隻,應屬 真實可信。
三、原告雖稱母犬「妮可」胃腸道、膀胱等嚴重黏連係因被告進 行子宮切除結紮手術時,使用不可吸收絹線所致等語。然查 :由母犬「妮可」體內取出之縫線雖為不可吸收之縫線,但 無法確定為絹線,且發現縫線之位置係在皮下組織與腹壁, 此與腹腔內之黏連並無必然之關連,此據證人即國立中興大 學獸醫學院附設獸醫教學醫院獸醫師甲○○到庭證述:「腹 壁之下才是腹腔,小狗發生沾黏是在腹腔內的,不可吸收的 縫線發現是在皮下跟腹壁」、「(問:腹壁跟皮下存留的縫 線與腹腔內的沾黏是否有關連?)不見得會有關連」、「如 果他的縫線是使用在皮下與腹壁,是與腹腔內的沾黏沒有關 係的。本件是在只有在皮下與腹壁找到縫線」、「(問:有 無辦法證明縫線是絹線?)沒有辦法證明」等語明確(見卷 宗②95年9月7日筆錄)。則原告前述主張,尚難憑採。從而 ,其本於債務不履行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000 元, 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