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95年度,899號
SDEV,95,沙小,899,200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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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謝惠如
兼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柒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壹、原告之聲明:除假執行之宣告外,如主文所示。貳、爭執事項:
一、⑴:原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張:緣訴外人吳政剛 於民國(以下同)92年9月22日,向原告申請原告所發行之 威士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惟自94年8月 19日起即未依約如期繳款,簽帳消費迄94年1月7日止共積欠 信用卡消費款(含預借現金)69753元,而訴外人已於93年9 月20日死亡,被告三人為其法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 負連帶清償之責。
⑵:按民法第229條、第233條規定及依約雙方合意契約,持卡人 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 期限者,依約應給付原告前述帳款及循環信用利息(約定條 款第15條第3項),循環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20%計算至 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⑶:因上揭帳款屢經原告催討無著;為此,爰依上開信用卡使用 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 息。
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不爭執,僅陳述稱現無資力清償 等語。
參、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各一件、繳款明細一張等為證,且為被告到庭所不 爭執,因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主張依據信 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八十五條第二項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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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