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調字,95年度,777號
TYEV,95,桃小調,777,2006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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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小調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陳美璇即巨昌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天來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外人郭天來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訴外人郭天來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記事)。
三、查報訴外人郭天來之各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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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