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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95年度,1625號
TYEV,95,桃小,1625,2006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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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1625號
原   告 經國麗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告丙○○負擔,餘新臺幣伍佰元由被告丁○○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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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