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七一八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
事 實
監察院移送意旨:
㈠違法失職之事實與證據:
甲○○少將原係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系統製造中心副主任,於八十四年七
月代理主任,八十五年四月升任主任,於八十四年間經章陽明介紹認識美商D&
Z(DAY & ZIMMERMANN INC)公司在台代理商京賜公司負責人張念蓉,其後即
藉高爾夫球敘與餐敘往來密切。適該中心八十六、八十七年奉核定以指商方式向
D&Z公司辦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YR6A09「自動挖壓葯設備」YR6A1
2「感應式消防系統更新」YR7A01「自動分混葯設備」YR7A06「小
葯柱壓製設備」等四項採購案,甲○○明知上述採購案均由美商D&Z公司承作
,竟先後接受張念蓉招待至旭陽、立益等高爾夫球場打球,八十六年三月間並相
偕赴馬來西亞旅遊,八十七年一月八日在台北市「哈林牛仔服裝店」選購價值新
台幣一萬零七百元運動服飾接受餽贈。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至同年月三十一日
間接受招待赴關島旅遊。前開事實不僅有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以下簡稱總政戰
部)八十七年四月四日祥祺字第○三七二○號調查報告資料及所附電話通聯對
象資料、出入境紀錄、信用卡消費記錄及訪談資料等可稽(附件一),復與國防
部軍事檢察官傳訊京賜公司職員郭正德、張濟青、丁愛齡等所證述情形相符,且
甲○○於八十七年四月一日總政戰部訪談中亦供承自覺因與張念蓉赴關島一事感
覺可能被調查,故與張念蓉在景新高爾夫練習場見面二次,談及關島旅遊之過程
:::請其將帳目機票及旅館費用算清好歸還其墊款(附件二)云云。惟查總政
戰部於四月一日開始約談甲○○,錢某已知事態嚴重,乃匆忙於四月三日郵寄面
額新台幣八萬元匯票返還張念蓉,而距其旅遊關島返國,已二月有餘,足徵其欲
蓋彌彰,所辯不足採信。
㈡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按「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公務
員應誠實清廉:::不得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
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公務員於所辦事項,不得收受任何餽贈」公務員服務
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甲○○少將係中山科學研
究院系統製造中心主任,對該中心年度固定資產改良投資YR6A09「自動挖
壓葯設備」等四項器具,採購案負有督導審核之責,竟未能嚴守分際,接受與業
務上有直接關係之廠商即美商D&Z公司在台代理商京賜公司負責人張念蓉招待
至高爾夫球場打球或赴馬來西亞、關島等地旅遊及同往台北市哈林牛仔服裝店選
購運動服飾,接受餽贈,事證明確已如前述。核其行為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
、第五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爰依監察法第六條規定提案彈劾,
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法懲戒。
㈢附件(均影本在卷)
⒈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⒋⒋祥祺字第○三七二○號函。
⒉中科院系製中心主任甲○○少將涉及不法案調查報告資料。
⒊甲○○⒒⒈至⒈電話通聯對象資料。
⒋甲○○、張念蓉出入境紀錄。
⒌張念蓉與甲○○夫婦同遊塞班島期間信用卡消費明細表。
⒍甲○○信用卡消費紀錄。
⒎甲○○⒋⒈接受總政治作戰部訪談資料。
⒏國防部軍事檢察官八十七年則剛(初)起字第○一一號起訴書。
⒐調查報告。
被付懲戒人甲○○申辯意旨:
為不服監察院八十七年度劾字第二十五號彈劾決定,爰於法定期間依法提出申
辯書,謹請依法為不予懲戒之決議,以昭公信。監察院彈劾案文認定被彈劾人甲○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無非以申辯人係中山科學
研究院系統製造中心主任,對該中心年度固定資產改良投資項目採購案負有督導審
核之責,竟未能嚴守分際接受與業務上有直接關係之廠商招待至高爾夫球場打球或
赴馬來西亞、關島等地旅遊,並接受餽贈,資為論據。然查:
㈠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範意旨,解釋上仍應指公務員職務行為
,與收取餽贈或不正利益間,存有對價關係存在為前提,此參最高法院七十二年
台上字第四四四六號判例,極臻顯灼:
本案決定向美商D&Z公司採購,乃經中山科學研究院各業管單位會簽並彙整意
見後,始以決議方式行之,申辯人並無直接指定承辦人員應向何一廠商採購,此
參軍事檢察官偵查中所傳訊證人黃東永、招嘉成、劉永賢之證詞甚明,是申辯人
應無監察院所指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詎監察院未予詳查,亦未就申
辯人有無利用職務行為或職務行為,或與軍事檢察官所指之賄賂或不正利益間究
否有對價關係存在,徒憑軍事檢察官起訴書,遂認申辯人涉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其認事用法容有未洽。茲因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
行為收受賄賂,須該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與其收受賄賂間,有對價關係存在,始
能成立,若兩者間欠缺對價關係,即不得繩以該罪責,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
第四四四六號判例著有明文。是請鈞會詳予調查申辯人究竟有利用任何職務行為
,與軍事檢察官所指收受不正利益間究竟有無存在對價關係,是否有假借權力以
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以昭公允。
㈡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應指公務員不得收取賄賂
或圖得利益,損失公務員之名譽,然此等規定適用之前提,須他人交付財物或不
正利益,本於行賄之意思,且關於職務上之行為,始克當之,最高法院七十一年
台上字第二八三六號判例著有明文:
本件並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軍事檢察官所指之廠商張念蓉,係基於行賄之意思招
待出國旅遊或餽贈物品,且廠商張念蓉之會計人員丁愛齡於偵查中已明確證述關
島旅遊費是暫墊款,扣案之帳冊亦載明該筆費用是暫墊款,而所謂購物部分,其
墊款亦早已歸還,故顯然無行賄意思之可言,自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問題存在
。監察院彈劾案文未予斟酌卷內證據,逕予彈劾,容有認定事實不依證據之違法
,萬祈鈞會明察。
㈢本案彈劾案文主要係受軍事檢察官起訴書影響所致,但因本案尚在軍事法庭審理
中,有關事證已逐漸明朗,軍事法庭甚有可能為無罪或輕於檢察官起訴所認定事
實之判決,為免貴會決定與軍事法庭判決結果歧異,使申辯人權益與名譽受到難
以回復之損害,懇請鈞會賜准依法暫先停止懲戒程序之進行,以維權益,或逕行
依法為不予懲戒之決議,以昭公信。
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於被付懲戒人申辯書之意見:
㈠按公務員為國家權力機構之組成分子,自必敦品勵行,廉介自持,庶可取信於民
,樹立良好風範,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訂定
明確。
㈡甲○○少將,身為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系統製造中心主任,明知張念蓉為美商
D&Z公司在台代理商,亦明知該中心於八十六年、八十七年間有以指商方式向
美商D&Z辦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YR6A09「自動挖壓藥設備」等四項採購
,竟未能嚴守分際多次接受張念蓉招待,赴高爾夫球場打球,赴馬來西亞、關島
等地旅遊及接受服飾餽贈,已有電話通聯對象資料、出入境紀錄、國防部調查報
告等資料在卷可稽。
㈢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系統製造中心採購美商D&Z公司上開四項設備既為不爭
之事實,而錢少將身為該中心主任,負有綜理中心業務,督導審核該項採購案件
之責任,則其接受該美商在台負責人張念蓉之招待與餽贈,能謂與其業務無關?
錢少將於審核該YR6A12「感應式消防系統更新」案時,一再質疑經銷商安
裝之工安問題,指示先函詢美商D&Z公司表示意見,復於採納後簽報國防部核
定,能謂非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又張念蓉一再招待甲○○少將打球
或出國旅遊或購贈物品,能謂張念蓉自始無行賄之意思?本件事證明確,容非錢
少將所稱習慣上均由張念蓉先結帳事後分攤返還等所可掩飾,亦與被付懲戒人所
舉最高法院二判例無關。況本院係依據卷存各項事證詳為調查,調查委員並親赴
國防部看守所詢問被付懲戒人所得結論,並非以軍事檢察官起訴書為唯一調查之
基礎。
㈣綜上,本件已符合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應受懲戒之事由,雖軍事法庭判決尚未確
定,然本件事證明確,其處分並無必要以該刑事犯罪是否成立為斷,自無停止審
議程序之必要,此觀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自明,仍請依法懲戒
。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係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系統製造中心少將主任。監察院移送
審議懲戒要旨略稱:該中心於民國八十六年、八十七年間,奉核定以指商方式,向美
商D&Z(DAY & ZIMMERMANN INC)公司辦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YR6A09「自
動挖壓葯設備」YR6A12「感應式消防系統更新」YR7A01「自動分混葯設
備」YR7A06「小葯柱壓製設備」等四項採購案,被付懲戒人對該採購案負有督
導審核之責,竟未能嚴守分際,先後接受美商D&Z公司在台代理商京賜公司負責人
張念蓉招待至旭陽、立益等高爾夫球場打球,八十六年三月間至馬來西亞及八十七年
一月間至關島旅遊,八十七年一月八日至台北市「哈林牛仔服裝店」選購運動服飾值
新台幣一萬零七百元之餽贈云云。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謂:監察院徒憑軍事檢察官起訴書,遽為提案彈劾移送懲
戒,殊不知公務員對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須其職務上之行為與收受賄賂間具有對
價關係存在,始能成立犯罪。本件並無證據足以證明廠商張念蓉係基於行賄之意思招
待出國旅遊或餽贈物品,且關島旅遊費及購物款係暫墊款,早已歸還,則顯無行賄意
思可言等語。
查被付懲戒人既係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系統製造中心主任,對於該中心奉核定
以指商方式向美商D&Z公司辦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四項採購案,負有督導審核之責
,竟不知謹慎避嫌、廉介自持,先後接受該公司在台代理商張念蓉招待至旭陽等高爾
夫球場打球、至馬來西亞、關島旅遊及選購服飾之餽贈,此等事實有被付懲戒人八十
六年十一月一日至八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電話通聯對象資料,其與張念蓉出入境紀錄
、同遊塞班島期間信用卡消費明細表,被付懲戒人信用卡消費紀錄等影本附卷可稽,
雖被付懲戒人辯稱旅遊費及購物費係暫墊款,業已歸還云云,惟其係於案發後所為,
顯係事後企圖掩飾,且其他所辯各節核亦係諉卸之詞,均無法解免其行政咎責,即有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清廉、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
之利益及第十六條第二項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之規定,其違失事證
明確,應依法酌情議處。至其請求於軍事法庭判決前停止審議程序,認無必要,附此
說明。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予懲戒。爰依同法
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一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王 江 深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委 員 林 文 豐
委 員 周 國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蘇 俊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