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簡字,95年度,10號
PCEV,95,板勞簡,10,2006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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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奇異鳥美語短期補習班即莊學女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叁拾陸萬參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陸玖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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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