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95年度,2041號
TPSV,95,台上,2041,200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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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0四一號
  上 訴 人 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8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傳岳律師
        林雅芬律師
        陳龍昇律師
  上 訴 人 陳銀河即陳銀河建築師事務所
            號2樓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
  上 訴 人 楊明山即楊明山建築師事務所
            2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
五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三三八號)
,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兩造對於原判決其敗訴部分各自提起第三審上訴,雖各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



職權行使所論斷: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德公司)委任陳銀河即陳銀河建築師事務所(下稱陳銀河)、楊明山即楊明山建築師事務所(下稱楊明山)擔任系爭廠房設計及監造事宜,受任人於九德公司以本件起訴狀繕本終止契約前,已依約申請並領得建造執照,依約可請求百分之七十之報酬即新台幣(下同)六百五十一萬元,九德公司雖主張解除契約、口頭終止契約,均屬無據,受任人以其為本件契約所代墊之建造執照規費三十一萬五千零七十九元、節約能源設計簽證費三十一萬五千零七十八元、結構技師簽證費四十三萬零八十二元,據以主張抵銷,核屬有據,至變更設計費之抵銷抗辯,尚非有據,則受任人陳銀河楊明山所領取一千四百萬元之保證金扣除上開報酬及准予抵銷部分,其餘六百四十二萬九千七百六十一元自屬不當得利,九德公司據以請求陳銀河楊明山返還並加給法定遲延利息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及請求陳銀河楊明山「連帶」給付部分,則不應予准許等情。核無不合,兩造各指摘原判決其不利部分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上訴均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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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