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店補字第20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為新台幣肆拾陸萬參仟柒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伍仟零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
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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