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95年度,871號
SSEV,95,新小,871,2006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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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豐椿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尚綠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及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
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貨款)新台幣壹萬伍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票款)新台幣參萬玖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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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綠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椿化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