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95年度,467號
CHEV,95,彰簡,467,2006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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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字第467號
原   告 彰南電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壹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
○○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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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南電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