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5年度彰小調字第163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第三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承辦人 林志勇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彰小調字第163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9月2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
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 解 委 員 蔡啟仲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第三人承辦人 林志勇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捌仟壹佰陸拾壹元整。給付方式
:於民國95年10月25日前乙次由第三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負責給付,如第三人不為給付,相對人願給付之。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