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785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8日所為
之宣示判決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古保德」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