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勞小字第6號原 告 乙○○被 告 維迪易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9月19日下午3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馮衍燕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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