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勞小字,95年度,6號
SLEV,95,士勞小,6,2006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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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維迪易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9月19日下午3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馮衍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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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迪易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