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94年度,941號
SLEV,94,士簡,941,2006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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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941號
原   告 乙○○
      戊○○
      己○○
      丁○○
      庚○○
      癸○○
      甲○○
右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律師
            號19樓
被   告 辛○○
      壬○○
            樓
兼被告二人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本院民國95年4
月28日94年度士簡字第941號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第二行關於「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245巷300號之房屋」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門牌號碼台北市士林區○○路245巷34弄300號之房屋」。  理 由
壹、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貳、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俊 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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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