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95年度,115號
CYEV,95,嘉簡調,115,20060927,1

1/1頁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何永福律師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簡調字第115號確認通行權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9月27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彭郁雯
  調解委員黃征雄、洪千雅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何永福律師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相對人
  我們願意調解。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丙○○乙○○願就所有坐落嘉義縣番路鄉○○段如
  附圖所示57之85地號B部分面積0.0074公頃及57之84地號B
  部分面積0.0008公頃土地供聲請人通行。
二、相對人就上開土地同意聲請人於其上鋪設柏油。
三、聲請人願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月四日前給付相對人各
  新台幣(下同)參萬元地上物補償金。
四、聲請人願於九十五年十月四日前給付相對人等各伍佰元土地
  使用補償費。
五、聲請人願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於每年一月一日給付相對人
  各伍佰元土地使用補償費。
六、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