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何永福律師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簡調字第115號確認通行權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9月27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彭郁雯
調解委員黃征雄、洪千雅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何永福律師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相對人
我們願意調解。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丙○○及乙○○願就所有坐落嘉義縣番路鄉○○段如
附圖所示57之85地號B部分面積0.0074公頃及57之84地號B
部分面積0.0008公頃土地供聲請人通行。
二、相對人就上開土地同意聲請人於其上鋪設柏油。
三、聲請人願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月四日前給付相對人各
新台幣(下同)參萬元地上物補償金。
四、聲請人願於九十五年十月四日前給付相對人等各伍佰元土地
使用補償費。
五、聲請人願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於每年一月一日給付相對人
各伍佰元土地使用補償費。
六、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