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95年度,189號
CYEV,95,嘉簡,189,200609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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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龍崗營造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堂瑞營造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嘉義縣東石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
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5年8月8 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 5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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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崗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堂瑞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