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員簡更字第1號原 告 巳○○ 號被 告 丑○○ 庚○○ 樓之6 卯○○ 號 子○○ 號 寅○○ 丁○○ 未○○○ 丙○○(即吳芳雪) 甲○○ 號 午○○ 號 癸○○ 號 己○○ 號 乙○○ 號 壬○○ 號 戊○○ 號 申○○ 辰○○ 辛○○(即張俊宜之 號共 同訴訟代理人 朱浩萍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 (即張萬壽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容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1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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