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欠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補字,95年度,154號
NTEV,95,投補,154,2006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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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補字第154號
原   告 融薪生命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欠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陸佰肆拾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五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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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融薪生命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