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95年度,222號
NTEV,95,投簡,222,20060925,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投簡字第222號
原   告 戊○○
      甲○峯
      丁○○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瑞鍠律師
複代 理人 庚○○
被   告 己○○
上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南投縣名間鄉○○段六七四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斜線部分面積八十一平方公尺及同段六七四之三五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斜線部分面積五十五平方公尺之建物(門牌號碼南投縣名間鄉○○村○○路二四二號)遷讓交付予原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參與土地開發,曾提供南投縣名間鄉 ○○段674 地號土地,委由原告之被繼承人吳國斌代為規劃 ,以增加土地利用價值,於民國93年9月2日立有協議書,並 同意於94年8月1日前,將其所有坐落前開地號土地上門牌號 碼南投縣名間鄉○○村○○路242 號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 )無償交由吳國斌拆除。現前開土地已分割而新增多筆地號 ,系爭建物現占有坐落南投縣名間鄉○○段674 地號、同段 674 之35地號二筆土地,而被告迄今仍未依約履行,以致延 誤土地開發工程之進行。訴外人吳國斌已於94年6月21 日死 亡,原告為其繼承人,自得繼承前開契約請求被告履行交付 房屋予原告之義務,依法提起本訴。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何聲明或 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協議書、切結書、地籍圖、吳 國斌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資料為證。另系爭建物占用 南投縣名間鄉○○段674地號及674之35地號土地如附圖斜線



所示之部分,亦經本院會同南投地政事務所勘驗現場並測量 屬實,此有勘驗筆錄及該所95年7月18 日複丈成果圖在卷可 參。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 項規定,視 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民事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國榮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