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聲字第33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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