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聲字,95年度,33號
NHEV,95,湖簡聲,33,2006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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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聲字第33號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
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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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