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95年度,420號
NHEV,95,湖簡,420,2006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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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420號
被   告 乙○○原名蔡林淑
            號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5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2,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
6,8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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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