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簡字第420號
被 告 乙○○原名蔡林淑
號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5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22,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
6,8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