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小字第11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200元,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