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95年度,1163號
NHEV,95,湖小,1163,20060925,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小字第11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200元,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佩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