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95年度,2784號
SJEV,95,重小,2784,2006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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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智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5年9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壹拾貳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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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