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95年度,1225號
FSEV,95,鳳簡,1225,2006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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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寬陸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1225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0月16日下午6 時9 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60,415元,及自民國94年 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5%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9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12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合約書、連帶保證書、動 撥申請書(放款類)、本票及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等件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 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玉娥
法 官 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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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寬陸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