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字第1183號
上 訴 人 王勝威即中億裝潢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東洋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 月6 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台幣357,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
台幣5,7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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