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進口貨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字,95年度,268號
KSBA,95,簡,268,2006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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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簡易判決
               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二六八號
原   告  林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 表 人  游朝順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
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台財訴字第0九五00二六00五0號訴願
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緣原告委由榮宏報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宏報關公司)於 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向被告報運進口緬甸 產製FROZEN SEAFOOD乙批計四項(進口報單號碼:第BC/ 九 四/WN七三/0二00號);被告查驗結果,查得來貨第五項 冷凍海草蝦(去頭)(一二KGx三二CTN)、重量三八四KG匿 未申報,經審理原告虛報所運貨物名稱,逃漏稅款之違章成 立,並據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下簡稱驗估處)簽復之查 價結果,按CFR USD 六/KG核估完稅價格,審酌貨物均已放 行等情,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 四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五十 一條第七款規定,除追徵所漏進口稅款計新台幣(下同)二 0、二四三元(包括進口稅一五、五七二元、營業稅四、六 七一元)外,並按所漏關稅額處以二倍之罰鍰計三一、一四 四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決 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意旨略以:(一)國外(緬甸)出口凍庫作業疏失 ,誤裝所致,此為僅有之單純因素,原告在完全不知情之情 況下,在貨櫃報關的同時,根本無法陳報。(二)此三十二 箱誤裝之包裝,由外表很容易能辨別,非原告一貫之包裝。 與先前進口箱在印刷上,材質上不同,與同框內亦不相同。 (三)此為去頭蝦,台灣沒有去頭蝦的市場,原告亦特別述 及,大家都生活在台灣,可曾於市場上,大賣場,生鮮超市 看到去頭蝦上架販賣?可曾於餐館或任何食堂吃到,看到去 頭蝦上桌?以上都是大家生活上可印證的事實,台灣沒有去 頭蝦的市場,原告怎麼可能去進口沒人要買的貨回台灣?云 云,並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復查決定含原核定 處分)均撤銷。




三、被告則以:(一)按「報運貨物進口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得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 ‧一、虛報所運貨物名稱、數量或重量。」及「有違反本條 例情事者,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仍應追徵其所漏或 沖退之稅款。」分別為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 款及第四十四條所明定。次按「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 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為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 規定。又「為拓展貿易,因應貿易情勢,支援貿易活動,主 管機關得設立推廣貿易基金,就出進口人輸出入之貨品,由 海關統一收取最高不超過輸出入貨品價格萬分之四‧二五之 推廣貿易服務費。」為貿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本 件原告報運貨物進口,虛報所運貨物名稱,逃漏進口稅款, ,被告依上開規定論處,於法洵無不合。(二)查海關驗貨 人員終年以查驗進出口貨物為職責,本件貨物於進口時,既 經驗貨人員依職權驗明來貨第五項冷凍海草蝦(去頭)(一 二KGx三二CTN)未申報,且經原告委任之榮宏報關公司現場 會驗人員簽認查驗結果在卷,應無錯誤,此有最高行政法院 七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三八二號判決可稽。次查進口貨物有無 虛報情事,係以實到貨物之名稱、數量、重量、品質、規格 、價值、產地等是否與原申報相符為認定依據,本件原申報 共四項,依序分別為CATFISH、MANPIS SHRIMP、DRY SHELL 及SHELL MEAT(熟),查驗結果除上開四項貨物外,尚有第 五項貨物冷凍海草蝦(去頭)(一二KGx三二CTN)未申報, 為原告所不爭,原告有虛報貨物名稱,逃漏進口稅款情事, 至為明顯。復查「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十五條規定:「 進口貨物如有溢裝,或實到貨物與原申報不符,或夾雜其他 物品進口情事,除係出於同一發貨人發貨兩批以上,互相誤 裝錯運,經舉證證明,並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准於併案處理 ,免予議處外,應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論處。但經收貨 人或報關人依下列規定以書面並檢附國外發貨人證明文件向 海關驗貨或分估單位主管或其上級主管報備者,得視同補報 。報備時如有正當理由未及時檢附前述證明文件者,得於事 後補送。一、參加抽驗報單應於抽中查驗前為之。二、參加 抽驗經抽中免驗、申請免驗或其他原經核定為免驗之報單, 應於海關簽擬變更為查驗之前為之。三、其他依規定應予查 驗之報單,應於海關驗貨單位第一次派驗前為之。依前項規 定報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報備無效。一、海關已發 覺不符。二、海關己接獲檢舉密告。三、報備內容(貨名、 規格、產地、數量、重量等)及理由未臻具體或與實際到貨



不符者。四、報備不合規定程序者。依第一項規定報備之貨 物應予查驗。」原告未檢附國外發貨人發貨兩批以上互相誤 裝錯運證明文件,並依上開規定辦理,依規定自不得免罰, 原告主張來貨第五項冷凍海草蝦(去頭)(一二KGx三二CTN )是誤裝,並無可採。另查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係以處罰「虛報」貨物進口之虛報行為人為其違章制裁之主 體,虛報行為人既為原告,原告自應負虛報行為之責任。蓋 本件原告所申報進口之冷凍海產品,其實際來貨既經證實與 其原申報不符(第五項貨物冷凍海草蝦未申報),即已構成 虛報,縱如原告所稱,完全在不知情之情況下由於對方誤裝 云云,亦不得免罰,此有最高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一 三六一號判決可稽。末查本件原告既從事海產品進口生意業 務多年,理應對國際貿易實務、報關程序及相關規定甚為熟 稔,當知進口貨物應詳加審查確認並詳實申報,以恪盡誠實 申報之作為義務,原告雖諉稱其錯誤係緬甸賣方所致,惟若 原告於報關前對進口貨物之內容據以核對是否與買賣之標的 物相符,應可及時發現錯誤情事,而於海關發現不符前提出 書面報備,原告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致生虛報情事, 縱非故意,亦難謂無過失,自應依規定論處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件原告委由榮宏報關公司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向被 告報運進口緬甸產製FROZEN SEAFOOD乙批計四項(進口報單 號碼:第BC/九四/WN七三/0二00號);被告查驗結果, 查得來貨第五項冷凍海草蝦(去頭)(一二KGx三二CTN)、 重量三八四KG匿未申報,經審理原告虛報所運貨物名稱,逃 漏稅款之違章成立,並據驗估處簽復之查價結果,按CFR U SD 六/KG核估完稅價格,審酌貨物均已放行等情,依海關緝 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營業稅法第 五十一條第七款規定,除追徵所漏進口稅款計二0、二四三 元(包括進口稅一五、五七二元、營業稅四、六七一元)外 ,並按所漏關稅額處以二倍之罰鍰計三一、一四四元等情, 此有原告第BC/九四/WN七三/0二00號進口報單及被告九 十五年三月二十日九十五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附 原處分卷可稽,堪予認定。
五、原告雖以前揭情詞,資為爭議。惟查:
(一)按「報運貨物進口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 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一、虛報所 運貨物名稱、數量或重量。」、「有違反本條例情事者, 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仍應追徵其所漏或沖退之稅 款。」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十四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七 、其他有漏稅事實者。」為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 明定。又按「為拓展貿易,因應貿易情勢,支援貿易活動 ,主管機關得設立推廣貿易基金,就出進口人輸出入之貨 品,由海關統一收取最高不超過輸出入貨品價格萬分之四 ‧二五之推廣貿易服務費。」亦為貿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所明定。
(二)按「查海關驗貨人員終年以查驗進出口貨物為職責,本件 貨物於進口時,既經驗貨人員依職權驗明其中夾雜有三成 新堪用舊汽車零件,此項查驗結果,應無錯誤」最高行政 法院七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三八二號判決可資參照。又進口 貨物有無虛報情事,係以實到貨物之名稱、數量、重量、 品質、規格、價值、產地等是否與原申報相符為認定依據 。經查,本件原申報共四項,依序分別為CATFISH、MANPI S SH RIMP、DRY SHELL及SHELL MEAT(熟),查驗結果除 上開四項貨物外,尚有第五項貨物冷凍海草蝦(去頭)( 一二KGx三二CTN)未申報,且經原告委任之榮宏報關公司 現場會驗人員簽認查驗結果在卷等情,此有原告第BC/九 四/WN七三/0二00號進口報單附於原處分可參,足見原 告有虛報貨物名稱,逃漏進口稅款情事。
(三)次按「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十五條規定:「進口貨物 如有溢裝,或實到貨物與原申報不符,或夾雜其他物品進 口情事,除係出於同一發貨人發貨兩批以上,互相誤裝錯 運,經舉證證明,並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准於併案處理, 免予議處外,應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論處。但經收貨 人或報關人依下列規定以書面並檢附國外發貨人證明文件 向海關驗貨或分估單位主管或其上級主管報備者,得視同 補報。報備時如有正當理由未及時檢附前述證明文件者, 得於事後補送。一、參加抽驗報單應於抽中查驗前為之。 二、參加抽驗經抽中免驗、申請免驗或其他原經核定為免 驗之報單,應於海關簽擬變更為查驗之前為之。三、其他 依規定應予查驗之報單,應於海關驗貨單位第一次派驗前 為之。依前項規定報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報備無 效。一、海關已發覺不符。二、海關己接獲檢舉密告。三 、報備內容(貨名、規格、產地、數量、重量等)及理由 未臻具體或與實際到貨不符者。四、報備不合規定程序者 。依第一項規定報備之貨物應予查驗。」原告雖主張:第 五項來貨,係國外(緬甸)出口凍庫作業疏失、誤裝所致 云云。然查,原告本可檢附國外發貨人發貨兩批以上互相



誤裝錯運證明文件,並依前揭規定辦理,應可免予議處, 惟原告並未檢附國外發貨人發貨兩批以上互相誤裝錯運證 明文件,並依前揭規定辦理,則原告既未事前報備,自不 得事後主張免罰。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不足採。(四)又按「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係以處罰『虛報』 貨物進口之虛報行為人為其違章制裁之主體,茲虛報行為 人既為原告,原告即應自負虛報行為之責任。」最高行政 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三六一號判決可資參照。查,本 件原告所申報進口之冷凍海產品,其實際來貨既經證實與 其原申報不符(第五項貨物冷凍海草蝦未申報),是本件 原告報運進口並涉有虛報情事,自應負虛報責任,縱如原 告所稱,完全在不知情之情況下由於國外賣方誤裝云云, 惟揆諸前揭判決意旨,仍不得主張免罰。亦見原告此部分 之主張,不足採信。
(五)末按人民違反法律上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 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 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 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司法院釋字第二 七五號解釋在案。所謂「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 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其指依法有作為義 務或不作為義務,一經違反,即構成行政罰要件。觀之海 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條前段規 定,主觀上並未限於故意情形,當原告違反此禁止規定時 ,雖非出於故意,依上開說明,於有過失之情形下,則應 受處罰,亦經司法院釋字第五二一號解釋著有明文。本件 原告所申報進口之冷凍海產品,其實際來貨既經證實與其 原申報不符(第五項貨物冷凍海草蝦未申報),而本件原 告既從事海產品進口生意業務多年,理應對國際貿易實務 、報關程序及相關規定甚為熟稔,當知進口貨物應詳加審 查確認並詳實申報,以恪盡誠實申報之作為義務,原告雖 諉稱其錯誤係緬甸賣方所致,惟若原告於報關前對進口貨 物之內容據以核對是否與買賣之標的物相符,應可及時發 現錯誤情事,而於海關發現不符前提出書面報備,則原告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致生虛報情事,縱非故意,亦 難謂無過失,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受罰。
六、綜上所述,原告上開主張既不足取,其虛報所運貨物名稱, 逃漏稅款,被告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四十四條、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規定,除追徵所漏 進口稅款計二0、二四三元(包括進口稅一五、五七二元、 營業稅四、六七一元)外,並按所漏關稅額處以二倍之罰鍰



計三一、一四四元,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 合。原告起訴意旨求為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 為簡易訴訟事件,爰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三  日 第一庭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提起上訴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七份(每份三十四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十  月  三  日               書記官 藍亮仁附註: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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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宏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