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調字第70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0月20日下午6時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
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蘇姿月
書記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調 解 委 員 莊廷鐘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莊廷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元。給付方法
:於民國95年10月20日當庭給付新台幣壹萬元,當場點收無
訛,不另給據。另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30日另給付新台
幣壹萬元,並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起按月於每月月底前
各給付新台幣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