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即相對人 甲○○
聲請人即相對人 乙○○
相對人即聲請人 丙○○
相對人即聲請人 丁○○
相對人即聲請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調字第684號損害賠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下午2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
易庭民事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蘇姿月
書記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聲請人即相對人 甲○○
聲請人即相對人 乙○○
相對人即聲請人 丙○○
相對人即聲請人 丁○○
相對人即聲請人 戊○○
調 解 委 員 莊廷鐘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莊廷鐘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即聲請人(丙○○、丁○○、戊○○)願給付聲請人
即相對人(甲○○、乙○○)新臺幣陸萬元。給付方法:相
對人即聲請人(丙○○、丁○○、戊○○)給付新台幣陸萬
元由聲請人即相對人(甲○○、乙○○)當場收迄,不另給
據。 聲請人即相對人:甲○○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