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87年度,2478號
TPSV,87,台上,2478,199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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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七八號
  上 訴 人 杜松雄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被 上訴 人 高萬居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
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重上字第三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二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本件上訴人以其與李碧春林牧枝、連世賢、陳美麗共有之台北市○○段○○段二二一之四號土地為被上訴人無權占有蓋建房屋,訴請被上訴人拆屋還地,經第二審為其勝訴之判決,於上訴人即無不利益之可言。其上訴自非法之所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玉 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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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