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302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被 告 林亮辰(原名林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規定於小額程序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第436 條第2 項及第436 條之23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 1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106 年5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 及清單等件在卷可憑,其訴欠缺訴訟要件,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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