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聲字,95年度,67號
KSEV,95,雄簡聲,67,2006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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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丞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 95年度雄簡字第1037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 對人負擔,業據聲請人陳述綦詳,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民 事訴訟事件全卷審認無誤,堪可認定。經核聲請人所支出之 訴訟費用,詳如附表計算書所示,爰確定相對人應負擔訴訟 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雅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家榮
附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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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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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審裁判費   │8,0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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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8,0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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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丞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