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陳罌儷原名陳姿頴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493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0月18日下午2 時5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2法 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世賢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貳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客戶交易明細表及 利息餘額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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