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5年度,6908號
KSEV,95,雄簡,6908,2006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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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長輝工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秀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2
法定代理人 甲○○
            之1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6908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0月18日下午2 時4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俊隆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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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秀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輝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