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5年度,6429號
KSEV,95,雄簡,6429,200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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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勝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
被   告 高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6429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0月31日下午2 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1法 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世賢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肆萬肆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工程合約書、統一發票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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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蜂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