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張秀英即鴻昇食品企業行
被 告 和記餐盒食品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4998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0月11日下午4 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2法 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世賢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貳萬柒仟玖佰貳拾捌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訂貨明細表、出貨單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為爭執,本 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