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八號
上 訴 人 李忠實
上 訴 人 黃正杉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
十三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重上字第二三二號),各自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李忠實對於原判決命對造上訴人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玖萬柒仟玖佰玖拾伍元之上訴及上訴人黃正杉對於原判決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之上訴均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勝訴部分之判決,對之提起上訴即非合法。查原審命對造上訴人黃正杉給付上訴人李忠實新台幣二百五十九萬七千九百九十五元部分,李忠實係受勝訴之判決,其竟就上開勝訴部分亦一併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又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判決,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黃正杉對於原判決駁回其假執行聲請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亦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均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蘇 達 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