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補字第356號
原 告 甲○○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青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68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並應提出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一
份(記事欄不能省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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