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祥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533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上午12時整
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 告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
理由要領:
一、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__日內向本庭(花蓮市○○○路286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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