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95年度,533號
HLEV,95,花小,533,2006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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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祥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533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上午12時整
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原  告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
理由要領:
一、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__日內向本庭(花蓮市○○○路286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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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祥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