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祥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533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0月4日下午12時41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進行事件點呼後兩造均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萬元。
訴訟費用壹仟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法 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