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95年度,533號
HLEV,95,花小,533,200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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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祥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533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0月4日下午12時41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進行事件點呼後兩造均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萬元。
訴訟費用壹仟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法 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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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祥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