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1962號
KSDV,95,訴,1962,2006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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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962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甲○○
被   告 己○○
被   告 丙○○即陳兆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陸仟玖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己○○於民國89年12月2 日,邀同被告丙○ ○即陳兆康為連帶債務人,向原告各借得新臺幣(下同)2, 000,000 元及690,000 元。約定清償期限均至109 年12月2 日止,以每月為1 期,共分240 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其中 2,000,000 元借款之利息依中華郵政儲金匯業局2 年期定期 儲金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1 機動計付;690,000 元部分則 按原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百分之1.33計息,並隨原告公 告利率之變動而調整,及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均視為借款 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 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約 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溫艷於借款後,自94年 9 月2 日起即未按期攤還本息,依上開利息之約定,其中2, 000, 000元借款部分調整後之年利率為百分之1.845 加計百 分之1 ,合計年利率為百分之2.845 ;690,000 元部分調整 後之年利率則為百分之1.77加計百分之1.33,合計年利率為 百分之3.1 ,迄今被告尚欠原告如附表示之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債務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 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再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 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 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2 條第1 項、第273 條亦有明文。
五、本件原告主張上揭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增補契約 定書、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單、放款中心利率查詢單等為證, 核屬相符。且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供本 院斟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則揆諸首揭說明,被告自應就上述本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 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彩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附表:
┌─┬────┬────┬─────┬─────────────┬────────────────────────────┐
│編│求償本金│原貸本金│貸款起迄日│利息起迄日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及週年利率 │
│號│ │ │ │ │ │
├─┼────┼────┼─────┼─────────────┼────────────────────────────┤
│1 │壹佰陸拾│貳佰萬元│89年12月2 │自94年9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自95年10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
│ │壹萬零貳│ │日起至109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45 計│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依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 │佰參拾貳│ │年12月2 日│算之利息。 │約金。 │
│ │元 │ │止。 │ │ │
├─┼────┼────┤ ├─────────────┤ │
│2 │貳拾捌萬│陸拾玖萬│ │自94年9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陸仟陸佰│元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 計算│ │
│ │捌拾玖元│ │ │之利息。 │ │
├─┴────┴────┴─────┴─────────────┴────────────────────────────┤
│求償本金總計:壹佰捌拾玖萬陸仟玖佰貳拾壹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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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