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1784號
KSDV,95,聲,1784,2006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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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784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為原告鐘茂林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唐小菁律師為原告鐘茂林對設在高雄市苓雅區○○○路一三五巷二六號之被告財團法人高雄基督教信義醫院附設高雄市私立方舟養護之家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時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為原告鐘茂林之子,由於原告鐘茂林 於民國94年1 月19日在被告財團法人高雄基督教信義醫院附 設高雄市私立方舟養護之家處因照護、醫療過失致生損害, 其已依法提出刑事業務過失重傷害之告訴及民事損害賠償訴 訟,該訴並經鈞院以95年度醫字第19號審理中,而原告鐘茂 林目前因病況極度惡化,已陷於意識不清之狀況而無訴訟能 力人,而其並無法定代理人,聲請人為其親屬,如不為之選 任特別代理人,恐致久延而受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 第2 項規定,請求選任原訴訟代理人即唐小菁律師為特別代 理人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等件 為證,而依其所提出之證件,均可認其主張為屬實,爰依其 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宏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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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