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94年度,10號
KSDV,94,保險,10,2006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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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保險字第10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陳建誌律師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黃訓章律師
被   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曾志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 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按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第 174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被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華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原為翁一銘,嗣於審理中變更為乙○○,則乙○○依法聲明 承受訴訟,即屬有據。又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 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 時,聲明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公司)應 給付新臺幣(下同)3,239,788 元、國華公司應給付1,887,20 0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新光公司應給付之金額為3, 195,000 元,並擴張新光公司、國華公司應給付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按年息10% 計算,核屬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自屬合法。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2年間任職臺灣高雄監獄,參加新 光公司承保之「企業團體意外險」,另於92年12月15日向國華 公司投保「新終身壽險附加平安保險、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意外住院津貼及真心日額醫療保險附約」。嗣原告於上開保險 契約有效期間內之93年3 月8 日凌晨零時許,在大陸地區珠海 市○○區○○路酒吧街附近,遭3 名不明歹徒挾持,並砍斷左 手掌後取走勞力士手錶,經救治結果,雖已接回手掌,惟因左



腕腕骨已全部切除,腕關節融合永久僵硬,已屬一上肢三大關 節之一關節或二關節機能完全喪失,核屬殘廢等級第4 級之傷 勢,依上開保險契約之約定,新光公司應給付原告3,195,000 元、國華公司應給付原告1,887, 200元,詎經原告請求後,被 告竟均拒絕付款,爰依兩造保險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 ㈠被告新光公司應給付原告3,195,000 元;被告國華公司應給 付原告1,887,200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0%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告新光公司、國華公司均以:兩造契約約定原告須因遭受意 外傷害事故,致身體受傷成殘廢時,被告始有給付保險金之義 務,而所謂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則原告自應就其左手掌截斷之傷勢係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 事實,負舉證責任,惟依原告所提之報案資料、就診紀錄及法 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均無法證明原告之左手掌截斷傷勢 係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且原告投保金額過高,應屬自殘,自 不得請求給付保險金等語置辯,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原告主張其於92年間任職臺灣高雄監獄,參加新光公司承保之 「企業團體意外險」,及於92年12月15日向國華公司投保「新 終身壽險附加平安保險、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意外住院津貼 及真心日額醫療保險附約」(下稱系爭意外保險契約)後,於 系爭意外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即93年3 月8 日凌晨零時許,原 告在大陸地區珠海市○○區○○路酒吧街附近,遭人砍斷左手 掌,經救治結果,已接回手掌,惟左腕腕骨已全部切除,腕關 節融合永久僵硬,已屬一上肢三大關節之一關節或二關節機能 完全喪失,核屬殘廢等級第4 級之傷勢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 (見本院卷第360 頁至第361 頁),復有兩造不爭執其真正之 新光公司繳納保險費證明單、合約書、國華公司保險單影本各 1 紙、醫院診斷證明書、照片4 張、報案登記表、病歷、財團 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影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珠海 市公證處公證書各4 份、徵信調查報告、新聞報紙等影本各2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至第26頁、第69頁、第122 頁至 第145 頁、第151 頁至第188 頁、第191 頁至第206 頁、第28 5 頁至第285 之1 頁),自堪信為真實。惟被告以前揭情詞置 辯,是以本件爭點厥為:原告左手掌截斷傷勢,是否係受意外 傷害事故所致?此一事實應由何造負舉證責任?原告左手掌截斷傷勢,是否係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此一事實 應由何造負舉證責任?
㈠按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 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 反證。原告於其所主張之起訴原因,不能為相當之證明,而被



告就其抗辯事實,已有相當之反證者,當然駁回原告之請求, 最高法院著有19年上字第2345號、20年上字第2466號判例可資 參照。再按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 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 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保險法第131 條定有明文。亦即 意外傷害保險係承保因意外傷害所致之損失。而人之傷害或死 亡之原因,其一來自內在原因,另一則為外在事故(意外事故 )。內在原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係指被保險人因罹犯疾病、 細菌感染等身體內部因素所致之傷害或死亡;至外來突發事故 (意外事故),則指內在原因以外之一切偶發、不可預見性之 事故而言,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不保之事項外,自均屬意外傷 害保險所承保之範圍。
㈡經查:原告固於系爭意外保險契約有效期間,於大陸地區發生 左手掌遭砍斷之情事,為兩造所不爭執,而原告於93年3 月8 日至大陸地區珠海市拱北醫院就診時,即經急診醫師診斷為左 手腕完全離斷傷一節,亦有兩造不爭執其真正之該院診斷書、 病歷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4)南核字第036212~0362 15號證明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1 頁至第145 頁),核與 被告提出之理賠案件查勘報告訪談急診醫師所述相符(見本院 卷第173 頁),足認原告非因內在原因所致之左手斷掌之傷害 。則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所受傷害自屬外來事故,惟此事故是 否偶發、不可預見之意外事故,乃有利於原告,原告仍應為相 當之證明。
㈢又查:兩造之系爭意外保險契約就約定賠償條款乃與保險法第 131 條規定相同,兩造間並就保險事故定有除外責任原因一節 亦有該等契約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頁、第72頁背面), 且被告亦辯稱原告投保金額過高,應屬故意自殘等語,如此應 認被告就約定不保事項之有利於己事實亦應負舉證責任。㈣再查:本院將原告因左手掌斷傷就醫之病歷、照片等相關資料 ,送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該傷勢有無可能自殘所致,經法 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表示:「依手腕部若遭砍斷,則橈動脈、 尺動脈及靜脈全斷導致失血之血流量甚大,研判若在砍傷時有 暈倒應可達急速失血而可在短時間內失血性休克而達無法行為 之程度。以自述昏迷約10分鐘,應已達昏迷、失血性休克狀態 。此點似與傷勢與清醒程度較不符合。本案他為之疑點似甚多 ,...,依刀器及砍傷點為5 次同一部位,較類似處決式或 自為式,且在砍部一定要有砧板等底面固定處等,方可達到不 能傷及刀鋒可再續砍以完成砍手腕之目的... 。」等語,此有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5年2 月28日法醫所(95)醫鑑字第0122號 法醫文書審查鑑定書1 份(見本院卷第311 頁至第315 頁)在



卷可憑。據此,被告抗辯原告係故意自殘等語,即非不可採。 況且依原告所述其遭強盜搶取左手腕之勞力士金錶時,因抵抗 拒絕,始遭強盜以刀砍斷左手腕等語,乃有可疑。蓋原告左手 掌之砍傷點達5 次之多,強盜既意在取勞力士金錶而非原告之 左手掌,實無於原告抵抗掙扎下舉刀5 次均可砍在同一部位, 卻不會毀損手腕上之金錶。又為遂行斷掌之目的,依上開鑑定 意旨所示,強盜亦需準備砧板與底面固定,或多把刀刃,否則 難以達成此結果。此均有違強盜係巧遇至大陸旅行之原告,見 原告手戴金錶,而臨時起意犯罪之常情。因此原告雖提出已向 大陸公安人員報案之相關書證(見本院卷第137 頁至第142 頁 ),惟該報案資料亦係憑原告之陳述予以記錄,而無查證結果 可資佐證,自無從認定原告主張是偶發、不可預見性之事故。 至原告雖主張其非主動投保其他保險公司等情,並經證人胡文 福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344 頁至第346 頁),惟此尚不足以 證明原告所受斷掌之傷害,係因偶發、不可預見性之事故所致 。
㈤綜上所述,原告固因外來事故受斷掌之傷害,惟此事故是否偶 發、不可預見之意外事故,原告不能為相當之證明,而被告就 其抗辯事實,已提出相當之反證,則揆諸前揭說明,應駁回原 告之請求。
從而原告依系爭意外保險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新光公司給付 3,195,000 元、國華公司給付1,887,200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 ,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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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