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5年度,70號
KSDM,95,自,70,2006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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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自字第70號
自 訴 人 博祥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甲○○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及同法第3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博祥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對被告甲○○提 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揆諸前開說明,自訴人提 本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上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逾期未補 正,則諭知不受理判決,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19 條第2 項、第329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鳳山刑事第1 庭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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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祥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