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87年度,8724號
TPPP,87,鑑,8724,199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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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八十七年度鑑字第八七二四號
  被付懲戒人 甲○○
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   文
甲○○休職,期間三年。
事  實
監察院移送意旨略以:
壹、案由
台灣省政府衛生處前專門委員甲○○於省立南投醫院院長任內,涉有利用職權,擅
自更改已核定之考績等次及多次猥褻屬下等不當行為乙案,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爰依法提案彈劾。
貳、違法失職之事實:
擅自更改考績部分:
本案陳訴人黃淑英八十一年年終考績主管初評時為八十分,經考績委員會審查後更改
為七十九分。該年考績名冊於八十二年一月二十日陳送院長即被付彈劾人甲○○核示
時,由於前一日(即八十二年一月十九日)甲○○於參加埔里榮民醫院會餐後,曾找
陳訴人黃淑英至其辦公室藉機猥褻並遭拍照後,甲○○遂將黃淑英之考績由七十九分
更改為八十一分,該院人事室遂據以簽奉蔣之同意預借考績獎金發放予員工,並於八
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陳報台灣省政府衛生處在案。惟事後甲○○認為黃淑英與前秘書
陳憲德共謀設計他,復於八十二年四月十四日以電話通知人事室將考績清冊拿至院長
室,將黃淑英之考績再改為七十九分,並追繳已領之年終獎金。本案由於雇員之考績
僅需將統計表陳報台灣省政府衛生處,並無清冊,故甲○○於更改黃淑英之考績後,
並未再陳報台灣省政府衛生處更正。
利用職權對女性員工性騷擾部分:
甲○○除於八十二年一月十九日晚間,在台灣省立南投醫院院長室內,以更改考績為
由,藉機摟抱黃淑英,遭拍照證明外,另該院其他員工於司法機關庭訊及本院詢問過
程中,亦均明確表示蔣員經常對女性員工及眷屬有猥褻及性騷擾之情事。雖然甲○○
對前述情事辯稱係以長輩對晚輩之愛心而為之及遭人挾怨報復所致,惟依據其他員工
之詢問證詞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投偵字第三五三七號檢察官不起訴
處分書、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三號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
分院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二九號判決記載之內容中,均明確認定甲○○有利用職
權猥褻女性員工之行為。
叁、彈劾理由及適用之法律條款:
擅自更改考績部分:
按雇員之考績雖由機關首長決定即可,惟依照雇員管理規則第八條之規定,雇員考成
準用公務人員考績規定辦理,而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各
機關辦理上年度考績應於三月底前完成,而黃淑英八十一年年終考績既經院長甲○○
核定並陳報台灣省政府衛生處在案,應屬已核定之結果。而甲○○竟於時隔二個多月
後,在八十二年四月十四日又擅自將黃淑英之考績更改為七十九分,並追繳考績獎金
,其行為除不符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考績相關作業規定外
,更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之規定,顯有違失。
利用職權對女性員工性騷擾部分:
此部分除有八十二年一月十九日晚間,在該院院長室藉機摟抱黃淑英遭拍攝之照片可
資證明外,另該院部分員工於司法機關之庭訊及本院詢問過程中,均明確表示甲○○
常有對女性員工眷屬性騷擾之情事,且依照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投偵
字第三五三七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三號
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二九號判決書中記載之內
容,均足認甲○○有利用職權猥褻女性員工之行為。對於上述情事,甲○○雖辯稱其
係以長輩對晚輩之愛心而為之,惟公務人員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放蕩等行為,公務
員服務法第五條定有明文;且公務機關異性同仁間行為,應相互尊重,並有一定之分
界,自不能以出於愛心為藉口,而恣意對異性同仁之身體有不軌之舉動。甲○○此等
行徑確有違失。
綜上論結,台灣省政府衛生處前專門委員甲○○於台灣省立南投醫院院長任內,身為
機關首長,本應以身作則、依法行政,竟玩法弄權、罔顧法律制度,利用行政首長職
權,擅自更改考績藉機猥褻女性員工之目的,嚴重違反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
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考績相關作業規定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應依監
察法第六條之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依法懲戒。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稱:
壹、擅自更改考績部分:
省立南投醫院八十一年年終考績係於八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投醫人字第○八四一
號通知書正式發布,並未違反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各機關辦理上年
度考績應於三月底前完成之規定(省立南投醫院雇員共有五名,除黃淑英之考績通知
書無法獲得外,其餘四名於八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投醫人字第○八四一號正式發布
之考績通知書如附件一)。
雇員黃淑英之考績亦係於考績通知書發布前依考績委員會之授權依法變更(考績委
員會通過之授權案如附件二)並未擅自更改考績,亦無違反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十九條:機關首長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之規定。
雇員黃淑英八十一年之考成係與省立南投醫院其他職員同案辦理,人事室將八十二年
元月十四日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簽呈院長覆核,會議紀錄附件考核清冊內黃淑英之考
績為主管評擬八十分,考績委員會初核七十九分,當時申辯人因黃員於八十年由工友
升任雇員後工作表現尚佳;且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事病假合計亦未超過十
日,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評列甲等之規定,故於八十二年元月二十日
在考績清冊上給予八十一分。但八十二年元月二十一日申辯人收到署名小兄弟們恐嚇
勒索信函一封,向申辯人勒索五百萬元(如附件三),事經多方查證證實係由黃淑英
夥同醫院秘書陳憲德兩人所為(恐嚇勒索案後經檢察官於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提起
公訴,並經三審定讞。判決主文:陳憲德、黃淑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陳憲德處有期徒刑六月,黃淑英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起訴書及判決書如附件四至十一),彼等品行不端之事證確鑿應予嚴懲,但又考慮到單位發生部屬勒索長官事件,對醫院及首長形象都有負面影響,不宜宣揚,才決定淡化及儘速處理此事,以免衍生更多的後遺症,處理經過是:



陳憲德主動提出辭呈,自八十二年三月一日起離開醫院(辭呈如附件十二)。㈡黃淑英之夫王瀛哲向申辯人舉證有功(陳憲德、黃淑英兩人在電話中密謀設計偷拍照片、書寫恐嚇勒索信件,並欲嫁禍是王瀛哲所為及其他開旅館等談話內容被黃女之夫王瀛哲錄音,王瀛哲怕被嫁禍上身,乃將上述錄音帶拷貝提供給申辯人,揭發兩人之陰謀。錄音帶及其譯文如附件十三),帶同孩子來家求情,才讓黃淑英繼續留院工作。但其恐嚇勒索行為不端部分仍須與陳憲德一般要有所處理,此時恰值八十一年考績案尚未發布,乃決定予以減分作為懲罰,當時本可交考績委員會復議給予乙等以下之評分,姑念恐嚇勒索是陳憲德主導,黃員只是共犯,且黃員曾在院長室服務四年多,復因同案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中有:「如院長核有不同意見時,由院長逕予變更不另覆議」之授權(如附件二第七頁通過之第二案),才將黃員考成在考績清冊上改回考績委員會評定之七十九分,並主動加蓋官章以示負責,以資懲罰。當時:⒈全院之考績尚未發佈。人事室於八十二年元月十四日簽呈院長覆核的是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其所附考績清冊,屬『文件簽辦』階段。此一階段完全是內部行政作業,文件內容亦未對外發布,機關首長在所批文件尚未發布前依法仍具有最後修改權,故申辯人在考績通知書尚未正式對外發布前,在對外還沒發生法律效力之內部文件上(即原批之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所附考績清冊)將黃員考績自八十一分甲等改回考績委員會原評之七十九分乙等,並不構成違法,亦無「生損害於他人」。⒉且更改前亦曾徵詢人事室主任李文卿專業意見,並經其同意後辦理。不可能違法。省立南投醫院八十一年考績進入文書處理程序『文稿擬判』第三步驟的時間是在薦、委任人員考績案奉銓敘部八十二年三月八日八十二台華甄二字第○八二○七三二號函核定後,人事室才於三月十九日檢同八十二年元月二十日院長所批之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及所附考績清冊撰擬發出考績通知書之公文稿(如果銓敘部核定之分數等第與考績清冊所列不同,亦要依照銓敘部核定之結果予以修改考績清冊,由此更可證明考績清冊上所列分數等第,在正式發布前是可以修改的),陳請各級長官及其幕僚人員審核與院長決行後,於八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二投醫人字第○八四一號發布。雇員部分之考績亦併同該案同時發布。
申辯人服膺公職四十餘載,擔任機關正副首長亦近二十年,對公務員考績悉遵『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及台灣省政府各機關辦理考績(成)補充規定及注意事項辦理,從未逾越。彈劾案指申辯人於八十二年四月十四日以電話通知人事室將考績清冊拿至院長室,將黃淑英之考績再改回七十九分乙節與事實不符。因省立南投醫院八十一年年終考績已於八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投醫人字第○八四一號通知書正式發布並發交黃淑英收執,不可能再在八十二年四月十四日去更改:依事務管理規則第十條規定,文書處理程序分為下列五個步驟:⒈收文處理--簽收、拆驗、編號、登記分文傳遞。⒉文件簽辦--擬辦、送會、陳核、核定。
⒊文稿擬判--擬稿、會稿、核稿。
⒋發文處理--繕(打)印、校對、蓋印及簽署、編號、登記、封發、送達。⒌歸檔。(詳洪五宗著公文書寫作與處理第293 頁最後第2 行起至294 頁1--5行如附件十四)。
黃淑英八十一年年終考績已於八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二投醫人字第○八四一號



考績通知書與醫院其他員工同時發布,考績案亦因此而正式生效,那麼考績案原稿已進入事務管理規則第十條規定之公文處理五個步驟中之『歸檔』階段。『考績案』既已藉『考績通知書』彰顯其法律效力,那麼考績案原稿在四月十四日亦成了已經發了文,歸了檔的『檔案』。則申辯人根本沒有必要於四月十四日在已經發了文、歸了檔的考績清冊上,將黃員的考績自原來的八十一分甲等更改為七十九分乙等,而且即使改了也沒有任何作用,更無任何實質意義。
因為僅在已經發了文、歸了檔的檔案上作任何更改,都對已經在八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正式發布了的『考績通知書』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不會有任何改變。正如公懲會在正式發布對某甲予以「不受懲戒處分之公文後,再在公文檔案底稿上改為「申誡處分」一樣是沒有意義且也沒有任何法律效力。這是每一公務員都知道的事,任何人都不會拿一件已經歸了檔的『檔案』,去據以行使任何公權力---因為公務員都知道:『檔案底稿』不能當作公文---也無任何法律效力;更無任何實質意義。況且也沒有任何直接證據指出申辯人是在八十二年四月十四日更改的。申辯人服膺公職四十餘載,擔任機關正副首長亦近二十年,一向奉公守法、小心謹慎,不可能去做這種與事無補、多此一舉的事。
各單位考績獎金是在機關長官批示後呈報銓敘部核定前,即可按覆核分數先行墊借,台灣省政府八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八一府人三字第一二三五六四七號函說明第五條及台灣省政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八十年考績(成)補充規定第十五條,均有明確規定(如附件十五、十六),此項規定且延用至今(行政院八十五年十二月三日台八五院人政考字第四一七九四號函說明二之(三)條如附件十七)。而且墊借前必需先由人事室根據院長批示的考績清冊,簽會會計室同意墊借,再呈由院長核可後才能墊借,墊借的獎金也是在公務預算的預付費用內列支。既為先行墊借,其發給金額亦隨考績等級有所不同。黃員之考成獎金既依院長一月二十日批示八十一分按甲等先行墊借,則於三月三十一日正式發布為七十九分(乙等)後,當然要扣回其溢借款項。此等行政作業過程,院長根本沒有參與亦無庸過問,均由人事室會同會計室主動按常規辦理。並非彈劾案所指「追繳考績奬金」。
彈劾案指:「本案由於雇員之考績由機關首長決定即可:::僅需將統計表陳報台灣省政府衛生處,並無清冊,故甲○○於更改黃淑英之考績後並未再呈報台灣省政府衛生處更正」乙節確係事實。但呈報台灣省政府衛生處更正統計表乃人事行政文書處理作業範圍,應係省立南投醫院人事室之責任,似與機關首長之職權無關。貳、利用職權對女性員工性騷擾部分:
彈劾案指:甲○○於八十二年一月十九日晚間,在台灣省立南投醫院院長室內,以考績為由,藉機摟抱黃淑英,遭拍照證明事實上指證的照片是經過有計畫的設計,供作恐嚇取財之用的,根本沒有「性騷擾」這回事。㈠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八十二年度投偵字第四六三七號起訴書犯罪事實第一項早經指出是陳憲德、黃淑英二人謀議利用聚餐機會,由黃淑英於回程中商請甲○○為考績加分,藉機進入院長辦公室,並要黃淑英表現哭泣狀,引誘甲○○去擁抱黃淑英,供陳憲德拍照作為恐嚇勒索之證據。詳如附件四第一頁犯罪事實一之第一至二十五行。
㈡偷拍照片後,陳憲德、黃淑英兩人在電話中商量寫恐嚇勒索信時,黃淑英也自己承



認這是「仙人跳」,而這張照片是陳憲德與黃淑英兩個人串通好的「咬人」行為及故入人罪的設計,同時也說這張照片是「做」出來的,根本沒有「性騷擾」這回事;而且拍照後黃女還把甲○○拉住不讓他出去,怕陳憲德逃跑不及。此從事後黃女丈夫王瀛哲錄到兩人對話之錄音帶,更是清晰可知,其錄音內容為:⒈黃淑英自己也承認拍照的行為像「仙人跳」,所以怕被甲○○認出是「仙人跳」來。附件十三第十一頁最後一列至第十二頁第一-二列:陳憲德:你有出來再進去我知道,你有出來一趟再進去對不對?黃淑英:對啊!我想走,又怕走了被他說用仙人跳,我又回去,我本來想開你的門,你知道嗎?
⒉黃淑英自己也承認照片是「做」出來的;是她「咬」人的,不是真的。附件十三第三頁第七-十三列:
陳憲德:我寄給他,妳願不願意?
黃淑英:跟你講我很不願意,包括做那個照片的事我都很不願意,我講實在話,都是為了你啊!
陳憲德:沒辦法。
黃淑英:不是沒辦法啊,不然怎麼辦?對啊,是我咬他的啊〔其中另有:又不能讓他認為是我們串通好的〕-〔陳憲德的聲音,但不很清楚,從略〕。⒊偷拍照片後,黃淑英還拉住甲○○,好讓陳憲德從容離去,同時還將拍照事嫁禍她自己的先生。附件十三第十一頁第十八-二十五列:陳憲德:我跟你講,院長不知道是我拍的吧?
黃淑英:不知道,他都不知道。
陳憲德:?
黃淑英:他要出去的時候我怕你跑不及,我一直把他拉著呢,我說不要出去啦!不要出去啦!他那有那麼厲害啊,我說我先生都派人跟蹤你不知道啊!妳沒有講,我說我講你自己不相信啊!
陳憲德:由我來安排,我會做得恰到好處啦,只要他不知道是我做的。黃淑英:不知道。
㈢偷拍的照片看似擁抱,實際上是申辯人看她哭得傷心,以為黃員喝醉了酒去扶她,還拍她的背安慰她,這是身為長者應有的、直覺的、至當的行為。是怕她摔跤而扶她,不是去擁抱她,申辯人身為長官,又與黃員同一辦公室相處多年,不可能去騷擾她。根本也沒有騷擾她。
⒈偷拍照片後黃淑英自己在電話中對陳憲德說院長並沒有對她亂來(如附件十三錄音帶及其譯文第十一頁第七-十三列)。
陳憲德:他(指院長)怎麼講呢?
黃淑英:他說:黃淑英,我有沒有跟你怎麼樣?我說:沒有啊!他的意思是我們只有抱在一起啊,我有沒有弄你?我說:沒有,他一直要我一口咬定說那時我沒有跟他亂來就對了,事實上也是沒有啊!我如果跟他說是我先生王瀛哲做的,他就會嚇死!⒉照片中辦公室的門是開著的:陳憲德、黃淑英二人於八十三年六月十日在台中地方法院庭詢時亦承認門是開的(如附件十八,第二頁,第十一-十二行及第三頁,六-



七行)。
⒊照片中辦公室的燈也沒有關。
⑴八十二年十月四日地檢署檢察官履勘現場筆錄勘驗情形:(如附件十九)二、黃淑英提出之照片所示,院長與黃淑英站立之位置,在該辦公桌之左端,該院長房門呈開啟狀態與照片所示情形相同,該照片右上端所示白色燈光與院長所使用之立式燈光相符。
⑵照片中辦公桌上「省立南投醫院蔣院長晉槐收」的信封及衣架旁公賣局空酒箱上「Brandy」字樣清晰可見。
⑶兩人衣衫整齊。
在這樣的一個環境中,而且又是辦公室,申辯人再不智,亦不可能在此情況下作出什麼騷擾行為(黃淑英自己也說事實上也沒有亂來啊!),只是黃員故意假裝跌撞姿態及啼哭氣氛,利用機會靠緊申辯人,擺出有利的姿勢(黃淑英自己說是要「做」照片),以供躲在門外的陳憲德偷拍照片,顯見從頭到尾都是陳憲德和黃淑英兩人事先預謀及串通好的,有計畫的行動,這種行為就是江湖上的「仙人跳」,黃淑英也早就有這種存心,自己也怕被人說她是用仙人跳。
⑷偷拍照片根本不是為了『性騷擾』,而是為了要替陳憲德解困:偷拍照片後當晚在電話中黃淑英已明白地指出--都是為了你!(指陳憲德)附件十三第三頁第七-十三行:)
陳憲德:我寄給他,妳願不願意?
黃淑英:跟你講我很不願意,包括做那個照片的事我都很不願意,我講實在話,都是為了你啊!
陳憲德:沒辦法!
黃淑英說:『做』照片的事我都很不願意,都是為了你啊!--是為了替陳憲德解除下列困境:
⒈在工作上-八十一年十二月省立南投醫院副院長戴永泰簽請以陳憲德越權辱職、言行失檢,侮辱長官請予嚴懲(簽呈如附件二十);申辯人亦曾多次告誡並斥責其不當行為,秘書職位,岌岌可危。
⒉私生活上-與黃淑英間之姦情,為黃女丈夫王瀛哲請人到處跟蹤錄音偵知,要陳憲德交出五百萬元擺平此事。由此可見偷拍照片根本不是為了『性騷擾』!㈤偷拍照片的真正目的是為了要恐嚇勒索取財。根本與『性騷擾』毫無關聯。從台中地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書及陳憲德自己所供、所寫的證辭與錄音帶中即可獲得到證實:由於陳憲德與黃淑英的不正常關係被黃淑英的丈夫王瀛哲偵知,並向陳憲德索取五百萬元。陳、黃二人才興起設計拍照之邪念,打算也向院長恐嚇取財五百萬元,用來支付王瀛哲的需索,以解決他們間的糾紛。證據如下:
⒈八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台中地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三號判決書(如附件五第一頁背面九-十三行):其時黃淑英之夫王瀛哲已查悉陳憲德與其妻關係曖昧,以致黃淑英因此常與之鬧離婚,乃憤而向陳憲德索賠新台幣五百萬元:::即以該照片恐嚇甲○○,逼其交出五百萬元,以解決其與王瀛哲間之糾紛,遂草擬恐嚇取財信函一紙:::。




⒉同號判決書第二頁背面第六-十行:參酌被告陳憲德在審理中所稱,其向甲○○索取五百萬元,係因王瀛哲向之索取五百萬元賠償所致,足證被告陳憲德王瀛哲以其與黃淑英有染,向之索賠五百萬元,乃欲以該照片向甲○○恐嚇,期由甲○○拿出五百萬元後,將之賠償王瀛哲,至為顯然,犯行堪予認定。⒊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八三年度上訴字二九二九號判決書(如附件六第三頁第二十-二十二行):被告等(指黃淑英及陳憲德)顯係利用前述照片向被害人恐嚇五百萬元之事實甚為昭然,被告等所辯無非卸責之詞,委無可採,犯行洵堪認定。
陳憲德有說這五百萬拿了也要全部歸黃淑英所有,因為這是黃犧牲出來的,但黃淑英卻似有叫陳憲德的表弟(據陳說也是道上人)去拿的意思。(陳憲德與黃淑英對黑道的談話錄音譯文如附件二十一)。
㈥如果真有性騷擾,為什縻不在拍照之後立即直接揭發,申辯人當無卸責餘地,為什麼開始的時候不提出告訴﹖!要等到八個月以後,已逾告訴期限,再提出控訴﹖!真是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其實,提出控告袛是手段,要錢才是真正的目的!⒈陳憲德於八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親筆呈送台中地院報告書(如附件二十二第七頁第二行:::)王瀛哲要蔣拿出一千五百萬元才肯撤回告訴。⒉同一報告書(如附件二十二第七頁第六-七行):又指出:薛仁定(省立南投醫院政風室主任)唆使王瀛哲控告甲○○曾告訴他這場官司勝算很大,告嬴了可向甲○○要求五百萬以上的賠償金:::基於以上六點,即可證明根本沒有「性騷擾」這回事,(實際上應該是仙人跳),照片是經過事先密謀,有計畫的,串通設計好的、故意「做」出來的、用來「咬」人的、恐嚇勒索的工具。根本與「性騷擾」無關。彈劾案又指出:另該院其他員工於司法機關庭長及本院詢問過程中亦均明確表示蔣員經常對女性員工及眷屬有猥褻及性騷擾情事乙節,與事實大有出入,蓋張素紅陳志蘭陳茂村張櫻桃(藥劑室主任盧志明之妻)等對申辯人雖有不利之證言,但張素紅陳志蘭乃係黃淑英之好友,其證言難免偏袒,所言亦袛是根據黃淑英自己的說辭並未親眼目睹;且陳志蘭陳憲德亦有相當程度關係的牽扯,據悉還可能有人將證辭寫好,供陳志蘭照念之情事,其證言之可信度實在存疑。陳茂村與申辯人在公務上有隙(在省立南投醫院擔任檢驗室主任,因血庫弊案本要移送法辦,但陳員卻利用民意代表強行壓制,橫加阻撓,詳如陳憲德八十三年四月親筆報告第四頁如附件二十三),正好利用機會,無中生有,藉機報復,其證辭不值一採。張櫻桃女士亦曾於獲悉其夫晉升藥劑室主任消息時被申辯人擁抱,但也親筆書寫聲明書稱:「擁抱一事本人認定係長輩對晚輩之關懷舉動,無任何性騷擾之意」(如附件二十四),鈞座等如能秘密前往省立南投醫院實地調查同樣曾在院長室服務過的林麗虹小姐、沈淑惠小姐及與申辯人開過車的司機洪清松先生、林董永先生等或其他不是由李文卿薛仁定、黃淑英等有關人士所預設之基層人員之證辭,才能了解真正之真相!本案早於八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由台灣省政府衛生處層報監察院審查有無違失。並於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奉台灣省政府層轉監察院八十四年五月六日八四台壹字第四八五五號函以事證薄弱、難據以認定有何違失之處存查在案(如附件二十五)。申辯人兩度自國防醫學院均以第一名畢業迄今,奉公守法服膺公職四十餘載,殫精竭慮戮力從公,迭受各級長官器重,每年考績非優即甲(只有八十二年調衛生處專門委員後



考了一個乙等),在軍中先後獲頒績優、寶星、弼亮、金鷗、陸光、景風及忠勤勳章等,績功獎達八十餘件,五十四年度當選優良醫師、六十三年度榮膺特保特優人員,六十六年榮升陸軍醫署副署長之職-為當時最年輕的重要軍醫幹部,六十九年外調,七十二年初掌省立宜蘭醫院,七十四年調省立南投醫院,經八年多的努力,將一間乏人問津的省立醫院提升為一床難求之教學醫院,並依據地區醫療需要,報奉省府核撥五億元經費,將醫院自一一八床擴建至三七九床,以一己之力造福地方,為地區民眾醫療福祉而亟盡心力,八年十一個月的辛酸雖苦但仍有其成就的一面,俯今思昔檢討自己亦有下列缺失:
⒈年齡較大兒孫已繞膝,把部下當作晚輩,且早年曾與美軍顧問在一起工作,長女亦外嫁丹麥人,個性灑脫不拘小節,公開場合常以摸頭、拍肩以示對部屬之鼓勵及安慰,在此一事件中卻被人利用。
⒉軍人作風,管理較嚴,使人懼怕。
個性剛強、作風硬朗、一絲不苟、遭人怨恨。
耿直無私、守正不阿、擋人財路、令人生厭。
為此亦經常自省約束自己改過,但做為一個公務人員起碼應有的條件和應有的做為絕不能棄失,否則要如何服務人群、平息民怨,如果我亦做官不做事隨波逐流,當能獲同仁歡心但面對上級交付的任務如何達成,南投病患殷切的期盼又將落空,為此長此以往遭到同仁的反彈亦愈來愈多,一小撮有心人士就利用這件事結合利害擴大渲染運作,才將事件造成今天這個地步,在這個過程中,政風及上級也一直都沒有給我申辯的機會,終至將我調職,幸司法公正將恐嚇取財判處徒刑,但對「性騷擾」之因果卻仍懸而未清,而陳憲德、黃淑英、李文卿等人仍一再挾隙誣諂,將一件純粹是陳、黃兩人共同串通設計、密謀偷拍照片供作特定目的使用之個人犯罪行為,穿鑿附會與事件本身根本毫無關聯的考績行為,隱瞞事實真相偽證更改考績時間,湮滅重要證據,誤導方向,一再陷害昔日同事;再加政風單位,昧著良心,違背公正原則,穿鑿附會,窮追猛打,幫同誣陷五年來不但申辯人身受其苦,且亦使妻兒同遭冤屈。今將事件真相一一臚呈如上,尚請鈞座明鏡高懸,洞察事件之真相,明辨真偽,主持公道,還我清白,平我冤抑。並提出附件一至二十五為證(均在卷)。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於申辯書意見
有關甲○○擅自更改考績部分:
㈠本案南投醫院八十一年年終考績經考績委員會初核後,經被付彈劾人甲○○於八十二年一月二十日將黃淑英之考績委員會原核之七十九分改為八十一分後核定,並於八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將考績清冊及統計表函報台灣省政府衛生處核備在案,該函中該院所有五名雇員(包括黃淑英)之考績均為甲等。且八十二年三月五日由該院人事室所簽辦,並經甲○○於八十二年三月八日批示:「如擬」之簽呈及所附雇用人員年終考成核定清冊中,明確記載黃淑英八十一年年終考成為八十一分(甲等),隨後並由人事室將該考績案交由總務室繕打發布。惟蔣員遲至八十二年四月十五日始將考績清冊中院長核定黃淑英之分數又更改為七十九分,並追回黃淑英已領之考績獎金。按考績成績既經甲○○於八十二年一月二十日批定,即屬核定,且經陳報台灣省政府衛生處核備在案即屬確定,依法不得再行更改。
㈡被付彈劾人甲○○於八十二年四月十四日更改黃淑英八十一年度年終考績,其所持



之理由為黃淑英與該院前秘書陳憲德共謀設計對其恐嚇勒索,故將其八十一年年終考績由甲等更改為乙等以示懲戒。惟依據規定,機關首長如於發布前發現受考雇員「考成年度內」有品行不端情事,則可依規定變更之,惟本案甲○○係於八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以後接獲黃淑英與陳憲德之恐嚇信函,依規定已屬八十二年度之考核範圍,甲○○將上述情事擅自變更前一年度之考績,實屬不當。前述二項事實,除於彈劾案文中均已詳述外,亦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一七四號起訴書中查明在案,且甲○○於偵查過程中亦坦承上情不諱。顯見被付彈劾人所辯不足採信。
有關甲○○利用職權對女性員工性騷擾部分:㈠被付彈劾人甲○○指稱其摟抱黃淑英之照片係經設計所為,並無性騷擾情事乙節,按上情除經黃淑英本人及其餘員工、眷屬接受詢問之紀錄佐證外,另依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投偵字第三五三七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三號刑事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二九號判決書中記載之內容中均明確指出,黃淑英與陳憲德持拍得之照片向被付彈劾人甲○○恐嚇取財固屬不法,惟渠等將之散布於眾,予以指摘,既能證明為真實,則其藉更改考績為由擁抱女員工,其行為亦非與公共利益無關。次查甲○○果無擁抱女性員工黃淑英之事實,何來拍得照片﹖今甲○○既有擁抱黃淑英之事實,有照片為證,至拍照之目的如何﹖祇關係陳憲德、黃淑英二人之責任而已,與甲○○所為猥褻行為應負之責任並無影響。顯見甲○○辯稱對黃淑英無性騷擾乙節與事實不符,僅係推託之詞。
㈡有關甲○○辯稱指責其有性騷擾之員工或眷屬均係對其有嫌隙而有與事實不符之證詞乙節,查甲○○於本院調查詢問時之證詞表示,其係出於以長輩對晚輩之愛心而有摟抱之行為,另其餘指控之員工於司法機關調查時表示甲○○對於其他女性員工亦有藉機性騷擾情事,均經司法調查機關查證在案,均足認甲○○有利用職權猥褻女性員工及眷屬之行為,甲○○指責渠等所述與事實不符,顯係推託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綜上所述,甲○○於台灣省立南投醫院院長任內,身為機關首長,未能以身作則、依法行政,竟玩法弄權、罔顧法律制度,利用行政首長職權,違法更改考績及藉機猥褻女性員工及眷屬,實有辱官箴,應依法予以嚴懲。  理  由
被付懲戒人甲○○台灣省政府衛生處前專門委員,監察院以其於省立南投醫院(以下簡稱南投醫院)院長任內,利用職權,擅自更改已核定之考績等次及多次猥褻下屬等不當行為,彈劾後移送本會,本會審議如左:擅自更改考績部分:
緣有原擔任南投醫院院長室工友,其後升任雇員之黃淑英,八十一年年終考績主管初評為八十分,經考績委員會審查後改為七十九分。八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該醫院人事室將考績委員會審查通過之員工考績呈報被付懲戒人核定。被付懲戒人以有機可乘,遂於同月十九日下午通知黃女至其辦公室,當場將黃女之考績名冊上之「院長考核分數」處填寫八十一分,惟要求黃女晚上參加埔里榮民醫院聚餐後至其辦公室。當晚被付懲戒人乘機對黃女猥褻,惟黃女事先聯絡同事陳憲德予以拍照。被付懲戒人於翌日即八十二年一月二十日將其他雇員部分之考績分數填妥後,在人事室所擬前開簽呈批示



「考核分數如附件」,載明日期並簽名,並於同年月二十七日批示將該醫院委任人員之考績清冊及全院考績統計表(含參加考績之全部雇員五人),呈報台灣省衛生處。該院人事室按往例依被付懲戒人核定之考績,簽請被付懲戒人核定先行預借考績獎金予參加考績之人員。經被付懲戒人批示後,人事室於八十二年二月八日以甲等考績獎金一個月之一萬九千零六十元,匯入黃女之帳戶。並於同年三月三十日發文通知各考績參加人。嗣被付懲戒人因發覺黃女參與陳憲德對其恐嚇行為,遂於八十二年四月十四日將黃女之考績分數再改為七十九分。該院人事室旋於翌日即八十三年四月十五日通知黃女繳回所領甲等考績之一半獎金。凡此事實,有南投醫院人事室八十二年一月十四日簽呈、南投醫院八十二年二月二日八十二投醫人字第○二九四號致台灣省政府衛生處函、該院雇員以上人員八十一年考績清冊、該院人事室八十二年三月五日簽呈、該院人事室八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致黃女之通知等影本在卷可按。並經該院人事室主任李文卿、人事室課員張玄昆等供證屬實(詳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偵字第五一七四號卷,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及八十七年三月二日訊問筆錄),事實已臻明確。被付懲戒人亦不否認,先將黃女考績分數由七十九分改為八十一分,其後又改為七十九分,惟辯稱,其更改黃女考績,在考績公布之前,係有權更改云云。惟查被付懲戒人將黃女考績分數由八十一分改為七十九分,係在考績業經核定並公布之後,且黃女涉及恐嚇之行為,係發生於八十二年,並非屬於八十一年度考績事由,被付懲戒人自無權更改。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並無可採。核其行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之規定。利用職權對女性員工性騷擾部分:
被付懲戒人於八十二年一月十九日以對雇員黃淑英考績分數由七十九分改為八十一分為由,要黃女於是日晚上至其辦公室。當晚在其院長辦公室藉機摟抱並親吻黃女臉頰。此項事實,業據黃淑英指訴甚詳(詳前述偵查卷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訊問筆錄),並經當晚拍下照片之陳憲德供證屬實(前述偵查卷,八十七年五月六日訊問筆錄),並有照片一張在卷可稽(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投偵字第三五三七號第十九頁)。被付懲戒人雖辯稱:偷拍照片是經過密謀做出來之「仙人跳」,用以恐嚇被付懲戒人,而黃淑英與陳憲德之恐嚇取財行為,業經最高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且照片實際是被付懲戒人看黃女哭得傷心,以為黃女喝醉酒去扶她,並非性騷擾云云。惟查黃淑英與陳憲德以偷拍之照片向被付懲戒人恐嚇取財之行為,雖經判處罪刑確定,然該確定判決亦認定被付懲戒人見黃淑英具姿色,頗思染指,以更改考績為由,要黃女於晚上至其辦公室,乘機加以擁抱,經陳憲德拍下照片,事後加以恐嚇,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六年度上更二字第二九五號及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九號判決書影本在卷可按。足見因被付懲戒人先有猥褻行為,始有其後陳憲德等之恐嚇行為,且由照片所示,被付懲戒人雙手緊抱黃女,嘴唇與黃女臉頰接觸觀之,被付懲戒人所辯以為黃女喝醉酒去扶她,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又被付懲戒人於八十一年至八十二年間,對任職院長室工友之陳志蘭,有從後面抱陳女,或叫陳女把裙子拉起看陳女大腿之行為,亦據陳志蘭供證在卷(前述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五三七號卷,八十二年十月二十日訊問筆錄)。被付懲戒人空言否認,並無可採。是被付懲戒人有利用職權對黃淑英等女性員工性騷擾之行為,堪以認定,核其行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規定,被付懲戒



人所為辯解及所提起證據,不能資為解免行政責任之論據,應依法酌情議處。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有公務員懲戒法第二條各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二條議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九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朱 石 炎
委 員 金 經 昌
委 員 吳 天 惠
委 員 張 登 科
委 員 薛 爾 毅
委 員 王 廷 懋
委 員 蔡 尊 五
委 員 陳 秀 美
委 員 張 木 賢
委 員 林 文 豐
委 員 周 國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九 日
書記官 徐 慶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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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